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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協調地方政府協助總統府、安全維護對象官邸之消防安全措施與安檢事項。
二、提供特種勤務所需消防及照明設備、器材支援與協助。
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空中勤務支援事項。
四、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與入、出國境通報。
五、執行特種勤務所需證照查驗、許可審查、禮遇通關等入出境事項。
六、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