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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司法院於參審員獲任命後,應編列參審員名冊。
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時,應自前項名冊中以抽籤方式選取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抽籤應符合公平原則,其方式由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