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