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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准。
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函知法官學院並副知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