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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機關應綜合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在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進修人數限額內,酌定同意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人數後,報送司法院核定。
前項自行進修人數經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即公告所屬法官得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前項研究計畫,應記載研究之主題、方法、期程、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各機關於受理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申請後,應即辦理資格審查、計畫審查及評比排序作業,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將同意與否之建議意見陳報機關首長。各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擬具之同意與否意見,併同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准駁。
受理申請進修之機關首長、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就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申請案,應綜合考量申請人之進修計畫、辦案情形、該進修對機關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情形之影響,擬具同意與否之意見;如不同意進修,應附具理由。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理申請進修之機關首長、該機關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得議決暫緩進修:
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提出進修申請後二個月內審結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未改善。
三、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及其所屬法院事務分配相關規定,已不得變更其院內現辦事務。
第四項審查小組之組成,由各機關自行規範。
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於審查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申請案時,申請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應行迴避。但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組成規範,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