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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 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