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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查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能進行審查程序。
審查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以參與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主席有表決權。
表決於可否同數時,視為同意連任或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