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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司法院設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予以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再延任之。
審查委員會以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一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分別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比照前二款委員。
法官、學者專家、檢察官、律師代表出缺時,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補推或補聘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