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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
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