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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
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