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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限內彙收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後報送司法院。
司法院得指定法院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就前項彙收之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彙製成統計表並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