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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案件,得通知相關之人到會說明;必要時,得推請大法官一至三人先行調查。所得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