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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
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
大法官五人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時,應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