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