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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應俟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後,再予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