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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一、年終評定:指對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以下簡稱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
二、另予評定: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再辦理。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回任或轉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
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
評定年度內受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務,而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原處分經撤銷或停止職務裁定失其效力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