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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司法院核定之日起執行。
職務評定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亦同。但應隨時辦理之另予評定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因停止職務、留職停薪期間評定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不適用本法規定之職務,經依本法辦理職務評定者,其職務評定獎金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受評人因辦理事務法院或機關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職務評定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
職務評定獎金,除第二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款,由受評人受評時占缺法院發給外,其餘由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占缺法院發給。
職務評定獎金於職務評定案,經評定機關首長評定後,得先行借墊,俟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再行發給歸墊。
司法院核定之職務評定清冊,應附入各級法院給與清冊送審計機關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