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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職務評定經司法院核定或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再復核委員會)依第二十九條規定逕為變更之決定後,應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報送審定機關)將其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由司法院報送。
二、各級法院法官:由受評人占缺法院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法院應於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並先行將其職務評定清冊報送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