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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
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三、秘書長指定之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若干人。
評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評議會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