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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自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即層報司法院核備。
司法院認為自律會之決議不當時,得發交該法院重行審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