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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候選人之登記及推薦事宜。
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意願後推薦之期間,受理候選人自行登記或推薦,經審查其資格後,將自行登記或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函報法務部,由部長從中推舉三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二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函送法務部。
前項登記或受推薦之候選人未達三人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再函請登記或推薦。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