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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之補助、貸款及投資。
二、訂定或檢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及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所需之經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花東地區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