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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事宜。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應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分別票選下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
一、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