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職務法庭管轄之。
對於職務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對於職務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