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評估或諮詢會,並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加強事前審核及事後監督。
前項評估或諮詢會成員任期二年;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聘任作業,由本基金人員辦理之。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