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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