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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調解不成立或調解委員會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即簡敘兩造意見及調解未能成立原因,陳報移付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前項情形,法院應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