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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事件,第一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認有調解成立之望者,得以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前項調解委員會為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或兩造同意之其他調解委員會,但應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