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
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不適用第
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特別預算經費,年度未執行完竣者,得辦理保留供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惟未發生契約責任者,每年度保留期限最長以
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