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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