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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
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報送
司法院人事處,於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
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
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