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
)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書類,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詳
加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