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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