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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如附表)、學位證明、公立醫
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執業律師申請充任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者得免附),及依下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一、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甄試者:檢附律師
高等考試及格證書、由執業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
績優良證明文件、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及曾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律
師職務八年以上(其起算點自提出第一件智慧財產案件書狀時起算)
之證明文件、承辦智慧財產案件之書類二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裝
訂成冊,共三冊。但承辦之智慧財產案件,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之律
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經訴訟案件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證明
,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入。
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甄試者:檢附曾任
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
計八年以上,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之證明文
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科目之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一種,
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
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三冊。
三、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甄試者:檢附曾任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服務成績優
良之年資證明及智慧財產權類相關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
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
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三冊。
四、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申請甄試者:檢附現任
或曾任簡任公務人員,曾辦理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
十年以上之年資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另辦理智慧財產之審查業
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智慧財產審查文件二十件;辦理訴
願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訴願決定書草稿二十件;辦理
法制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文稿二十件,並均裝訂成冊
,共三冊。
前項應附文件未齊備或未符合規定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項各款應考之年資,計算至筆試日期之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