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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
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證者,應於書狀具體記載其內容及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