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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聲請,聲請人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並以代號表明營業秘密內容之記載方式,特定其聲請範圍。
前項書狀,聲請人應同時提出以遮隱或去識別化方式記載營業秘密內容之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於當事人。
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狀後,如有陳述意見之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第一項之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