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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或前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