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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建置法院應依語言分類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所、現職、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得記載其學歷及經歷。
建置法院應登錄特約通譯備選人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參考。
前二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動,建置法院應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