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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
特約通譯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傳譯者,法院仍應支給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