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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7 條
法院為判斷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
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參加訴訟時,以關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
辯有無理由為限,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四條規定,於智慧財產專責機
關參加訴訟時,不適用之。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
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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