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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人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