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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四、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九、委員提案事項。
十、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