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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察委員得持本證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監察委員得持本證,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