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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監察委員持本證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並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覆,作成筆錄,受詢人應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