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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機關之巡察以巡察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為原則,如安排巡察中央機關所監督設於直轄市、縣(市)之機關(構)時,應事先知會該組巡察委員。
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至設於直轄市、縣(市)之中央機關巡察時,應事先知會有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