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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巡察之目的如左:
一 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
二 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
三 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