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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填寫巡察報告表。並於每年年底前提出全年巡察工作報告,由主辦單位彙整後提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