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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民陳訴案件,如曾提起行政救濟或民、刑訴訟有案者,應詳述經過,並檢附有關書狀及訴訟文書之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