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