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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考選部、保訓會及轉任機關向本院請發及(合)格證書,應備齊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請發證書清冊(含證書寄發行文表及共享檔案資料上傳憑據)一份,並加蓋印信及騎縫章。
二、證書規費。但以多通路方式繳費者,得經由系統勾稽收訖。
三、申請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規費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前項第一款之請發證書清冊,其有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料,請發證書機關應透過本院證書系統共享檔案交換平臺上傳電子檔案;第三款經核符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規費人員,如已繳納規費,由本院辦理溢繳退費事宜。